先說一下,直接關于鄭爽的解讀是不會寫的,實在看不了那個小作文,忍著看完也覺得根本不需要用正常思維和公關角度去分析、評論,“狗屁”2個字就概括了。
不過,Prada可以說說。
隨著昨晚6點半官宣解除全部合作,鄭爽成為Prada所有代言人中“壽命”最短的,距離1月11日的上位,僅僅過去8天。
另外還有一個傳聞,說Prada的公關,因為鄭爽這個事情被開除了。

里面有幾個關鍵字,“沒有到過總部”、“代言是花錢買的”、“只是新年推廣”引發(fā)我們社群的一大波討論。
我個人認為,這個消息的真實性不高。Prada的公關會不會走我不知道,但是這些關鍵信息問題還是挺大的。
我手里為公司簽過的代言人包括林志玲、郭采潔、劉濤、鹿晗、謝霆鋒等,結合Prada,大概說下公關職能和代言人之間的一些知識點。
1、Prada之前官宣的是“代言人”,而且是沒有限定詞的那種,就不會是單次合作。

代言合同一般是對明星一段時間內的身份認定,是個整體性的合作,除了包括代言人這個稱呼的使用,還會有出席活動、拍攝廣告、自媒體的宣傳配合等一系列工作內容。
Prada的另外一位代言人蔡徐坤,之前和NBA合作時候,是這樣標注的:“新春賀歲形象大使”,完全可以看出來是臨時性合作。

2、原則上,品牌部和公關部負責選“代言人”。
正經(jīng)代言人需要跟品牌調性吻合,也需要進行風控考量,不是單純的市場營銷行為。從這個維度來看,鄭爽出事,我覺得Prada挺活該的。
因為現(xiàn)在電商的發(fā)展,很多企業(yè)在內部劃分成本的時候,把請藝人的錢算入營銷端的“業(yè)務推廣費”,導致業(yè)務部門有了直接“選人”的權利,誰出錢誰是老大唄。
我們經(jīng)常看到那些與品牌調性不符合的藝人與品牌越來越綁定,也就不奇怪了。
Prada的例子算是個教訓。說不聽呢,就等現(xiàn)實打臉,也挺好的。
3、中國區(qū)公關的工作,是給global推薦合適的人。
我們都知道像Prada這樣的國際大公司決定權在總部,但總部是搞不清楚每個地區(qū)的藝人誰是誰的,他們拍板主要靠2個依據(jù),一是區(qū)域公司給的推薦,二是看數(shù)據(jù)。鄭爽的數(shù)據(jù)肯定是好的,畢竟粉絲這么……彪悍。那么,另外就看中國區(qū)是怎么給總部推薦鄭爽的了。
之前那個圖片上說的“花錢”,在這個環(huán)節(jié)是有可能發(fā)生的。我沒有說Prada的中國區(qū)公關有問題,我只是說,行業(yè)內有這樣的操作:通過“公關”公關部,而讓自家藝人出現(xiàn)在代言人的推薦名單上。那么,撇除錢不錢的不談,只要鄭爽不是global直接指定的,那么中國區(qū)公關就是有責任的。
4、對于頂級大牌和跨國公司來說,“全球代言人”才代表了全面認可。按照“代言人”鄙視鏈,“全球代言人”才是金字塔頂端。對于大牌和全球性公司,一年合作的明星好幾百,什么“摯友”基本就是一次性的,頂著”代言人“身份的都有好幾十。只有“全球代言人”給的最謹慎,是品牌的臉面和形象,代表品牌在全球露出。
5、因為流量迭代速度加快(說不紅就不紅了)、藝人頻頻翻車(說出事就出事了)和新渠道形式的興起(說要視頻就要視頻了),品牌也更愿意使用“短期合作”的形式進行合作,便于隨時調整,也可以規(guī)避風險。
6、另一方面,新廣告法之后,藝人對于“代言人”的名頭也更加慎重了。
2015年9月1日施行的新《廣告法》第十六條、第十八條、第三十八條、第五十六條、第六十二條都有相關規(guī)定:主要代言人有行政責任、民事責任、刑事責任: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、證明受過行政處罰的,3年內禁止代言;代言人承擔的民事連帶責任;如果廣告代言人與廣告主、廣告經(jīng)營者、廣告發(fā)布者共同實施虛假廣告發(fā)布行為,造成危害后果,且達到《刑法》追訴標準,也可能成為虛假廣告發(fā)布罪的共犯,追究代言人刑法責任。
也就是說,品牌出了問題,藝人可能最高要接受不是賠錢就能解決的刑事責任,以及3年什么品牌都不可以接代言了。
所以,15年之后,我們就看到了品牌體驗官、品鑒官、特邀創(chuàng)意官之類的一大堆稱呼,以及各種“入職公司”。
7、但是,代言可以不收錢,也不至于倒貼。
前幾天,華為二公主出道,我的小伙伴S還說,不知道二公主需不需要“自費代言”,就是自己花錢,給品牌做代言。
二公主不走尋常路。不能當做參考。
不過,大品牌的“代言費”是遠低于大眾想象的,很多時候,真的就是意思意思。還是之前蔡徐坤和NBA那個事情,有被爆出來說其實NBA一分錢沒花。
藝人肯在“代言費”上讓步,當然是為了抱大腿拉高自家的身價和獲得大牌在投放上的曝光量。大牌加持之后,大牌沒付的“代言費”,最終還是可以從其他品牌身上賺回來的。
注意,這是絕對大品牌的特權,想清楚你家品牌什么地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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